廈府〔2017〕1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廈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已經2017年第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規定》(閩政〔2016〕33 號),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作出如下規定:
一、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落實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處置權。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團隊或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
(二)遵從科技成果市場定價原則。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留用。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財政,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二、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轉化貢獻人員獎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在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
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五)個人獎勵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六)獲獎人個人所得稅優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鼓勵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離崗創業。鼓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可兼職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離崗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并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待遇。3年內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在本市內轉化自主研發成果的,可延長至5年。
市屬企事業單位擔任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在辭去領導職務后以科研人員身份(不占領導職數)離崗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單位同意離崗時限內,要求重新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先辭去在企業任職(兼職),轉讓本人股權,由相關單位對其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之后根據崗位空缺等情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三、鼓勵發展技術轉移機構
(八)鼓勵申報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現有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九)技術轉移機構成效獎勵。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獨立或聯合在廈設立“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技術轉移機構”,對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按促成合同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四、激勵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
(十)企業引入科技成果獎勵。我市企業向非關聯單位購買國內(含港、澳、臺)一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等)和境外發明專利技術在廈實施轉化,按照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6%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十一)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獎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許可、作價入股、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生一定經濟效益后,經科技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自認定年度起兩年內,按其應繳已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五、促進技術市場發展
(十二)鼓勵開展技術交易。我市企業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并經我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1%給予獎勵,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十三)支持互聯網技術交易平臺發展。開展網上技術交易服務的平臺運營機構,每年按照其促成技術交易額增量部分的1.5%予以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200萬元。
(十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激勵。單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達到10億元,給予50萬元工作經費,超過部分按0.6‰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50萬元。
六、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十五)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機關事務等相關部門,在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十六)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十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科技型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門。科技成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上年度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等。
市科技管理部門每年對外發布各單位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并將此作為對該單位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十八)完善創業孵化體系。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建設專業化企業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20萬元獎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龍頭骨干企業和行業組織建設制造業領域的專業化眾創空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十九)本規定有效期3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經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