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科聯〔2018〕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科技局、廈門市財政局聯合修訂的《廈門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18年4月18日
廈門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后備隊伍,壯大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針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前的培育階段,擇優遴選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企業進入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庫備案并予以扶持。具體備案辦法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經濟和技術各項指標接近或達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要求且在廈門市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區(含火炬高新區,下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第四條 通過備案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備案通過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年。資格有效期內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含當年到期的),不備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備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經營場所,申請備案時在廈門市注冊成立滿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企業申報前擁有I類自主知識產權1項(含)以上或申報前三年內擁有II類自主知識產權2項(含)以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繳交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超過6個月(含)的職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銷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萬元且不高于2億元,若低于50萬元的,其近一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低于50萬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業申請備案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申請備案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三)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審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第七條 廈門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區科技主管部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申報企業向其財稅隸屬區的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抽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即完成備案,通過的名單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網(www.xmsti.gov.cn)公開;
(三)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分批次將擬兌現獎勵的備案企業名單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擬予以獎勵的備案企業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交由各區科技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核查確認其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取消其市級高企資格;核查無異議的,在市科技信息網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通過后進入獎勵資金撥付環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月報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企業需登陸廈門市統計網上直報系統報送上個月企業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單位選擇廈門市科技局)。
第九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歇業等其他影響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情況,須在2個月內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條 對已備案通過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備案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第九條要求報告與備案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四)連續6個月未報送企業生產經營統計數據的。
因嚴重弄虛作假行為而被取消市級高企資格的,依法追回相關獎勵資金,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上報“廈門市信用管理工作平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廈門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及扶持辦法》(廈科聯〔2017〕17號)同時廢止,相關扶持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