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經信產業〔2017〕159號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省屬控股(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引導我省制造業企業專注于細分產品市場的創新、產品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產業邁向中高端,帶動福建制造走向全國乃至全球,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6月16日
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引導我省制造業企業專注于細分產品市場的創新、產品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產業邁向中高端,帶動福建制造走向全國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是指長期專注于制造業細分產品市場,生產技術或工藝國內領先,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全省)前列的企業(產品)。
第三條 申報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主體應當為在福建省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產品研發、設計和生產制造能力的企業。
第四條 申報的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標市場,主要從事制造業1-2個細分產品市場,從事2個細分產品市場的,產品之間應有直接關聯性。申報“單項冠軍企業”的,細分產品銷售收入比重應占企業全部業務收入的70%以上;申報“單項冠軍產品”的,對該產品收入占企業全部業務比重不作要求。
填報的細分產品分類,原則上參考《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8位代碼填報,難以準確歸入的應符合行業普遍認可的慣例。
(二)在相關細分產品市場中,擁有強大的市場地位和很高的市場份額,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5位且省內前3位。
(三)生產技術、工藝國內領先,產品質量精良,相關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企業持續創新能力強,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導或參與制定相關業務領域技術標準。
(四)制定并實施品牌戰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并取得良好績效。
(五)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和質量保證等管理制度。
符合工業強基工程等重點方向,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關鍵基礎材料、核心零部件、專用高端產品,以及屬于《中國制造2025》重點領域技術路線圖中有關產品的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條 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經信委。省屬企業可向省屬控股(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由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初審后轉報省經信委。
第六條 申請“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申報書(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主營產品市場占有率的證明材料。全國、全省市場占有率和排位證明可分別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其下屬分會)、省級行業協會等出具。申請“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還須提供細分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業務收入超過70%的證明材料。
(四)近3年獲得的知識產權、質量認證、質量榮譽、品牌榮譽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認為有助于其參評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省經信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查驗。對評審通過的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發布《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名錄》。公布名錄時,對入選“單項冠軍產品”的,將突出標識產品名稱。
第八條 列入《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培育)企業名單》、《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名錄》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在設區市經信、財政部門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上報相關材料申請專項資金獎勵。
第九條 對列入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列入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或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各地從省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優先推薦為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培育)企業。
第十一條 各級經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申報主體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和獎勵資金行為的,取消稱號,追繳獎勵資金,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專家應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省經信委對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對違反評審工作相關規定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相應扶持政策,加快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培育、示范推廣。
第十四條 《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名錄》一經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