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經信技術〔2016〕487號
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我們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6年第34號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對原有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在此基礎上制定《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6年第34號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推進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市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績效顯著、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經信局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與管理,并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企業根據當年市經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申報,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6月30日。
第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應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報告期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報告期年度企業盈利,報告期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
(三)企業設立技術中心二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簡稱研發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五)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報告期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技術中心應擁有專屬空間,專屬空間面積應在200平方米以上。技術中心應設有專門賬目,計入技術中心賬目上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60%以上應集中在技術中心的專屬空間;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市經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在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報送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1)、《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報表和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企業,征求市發改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廈門海關等部門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
(四)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專項審計。
(五)組織專家進行答辯評審。在必要時,抽查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六)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項審計、專家答辯評審等情況,在此基礎上,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市經信局在官方網站將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等聯合發文通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受理企業申請截止日期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八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評價當年的5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經信局。評價材料包括:《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和《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報表和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征求市發改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廈門海關等部門對評價企業在兩年內(即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度)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
(三)市經信局組織專家評審。
(四)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市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以及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確定評價結果,并通報相關部門和企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自受理企業評價材料截止日期之日起,7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應按照國家發改委、省經信委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年度、半年度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快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應于每年7月30日前,將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將對企業報送的變更情況進行確認。屬于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將由市經信局分別轉報國家發改委、省經信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市經信局每年公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 對認定為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中心所在企業一次性研發經費資助100萬元;對于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中心所在企業一次性研發經費資助500萬元(含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已獲得資助金額)。
對評價結果為優良的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市有關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經專家評審后,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支持。
經國家發改委運行評價,評價結果為優良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9號),給予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
同一級別的多種類型研發機構只能享受一次無償研發經費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負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審核、管理的工作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廈門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廈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廈經技[200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