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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欄目:規范文件 發布時間:2016-03-10

廈財企〔201615

各有關單位:

    為整合、集約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我們制定了《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6310

 

 

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整合、集約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促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轉型升級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技術改造和兩化融合、研發創新、品牌建設、制造業服務化以及物聯網研發應用等方面。

第三條  產業轉型升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市場準入,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專款專用、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產業轉型升級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產業轉型升級資金預算的審查、批復;會同市經信局制定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對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過程履行合規性審核,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估。

市經信局主要負責產業轉型升級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擬定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制訂、發布資金扶持申報通知,受理資金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施資金扶持項目的評審、論證;會同市財政局審查確定擬扶持項目及具體扶持金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估。

 

第二章  支持智能制造

    第五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智能化技術改造、引進和培育智能制造行業龍頭企業、支持智能制造企業開拓市場、支持智能制造首臺(套)與首購突破等方面。

    第六條  支持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對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5%予以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50萬元;對本市省級龍頭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優勢企業建設智能制造樣板工廠(車間),按設備投資額的8%予以補助,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采用行業緊缺、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的關鍵重大智能裝備與系統的,按設備購買價格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企業投資生產自動化(智能化)成套裝備的,按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引進和培育智能制造行業龍頭企業。對新引進實際到位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機裝備、核心功能部件、工業軟件等細分領域國內行業前五強、具有核心技術的龍頭企業,依據產業水平和貢獻程度,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獎勵;對引進全球前五強的,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對智能裝備制造企業產值首次超過2億元、4億元、10億元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成功并購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業的我市智能制造骨干企業,分別按核定后并購金額的10%5%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并購國內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購金額的10%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智能制造企業開拓市場。我市企業采購本省生產的智能裝備改造生產線的,購買10臺(套)以內、1150臺(套)、51100臺(套)的,分別按每臺(套)采購發票總價(不含稅)的20%15%1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規模以上智能裝備制造企業參與市外招標,對項目中標且單個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額5%給予獎勵;對智能裝備制造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形式帶動市內中小企業進入產業鏈或采購系統,年新增市內配套采購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購額5%給予獎勵。市外中標及新增配套采購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8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智能制造首臺(套)與首購突破。對本市企業研發首臺(套)工業機器人等智能制造裝備,開發先進工業控制軟件系統,屬于國內首臺(套)的智能制造裝備和首購的先進工業軟件系統,按不超過銷售價格的60%給予補助,屬于省內裝備首臺(套)或工業軟件首購的,按不超過銷售價格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企業生產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裝備產品,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并獲得國家實際投保年度保費80%補貼的,再給予實際年度保費20%的補貼;對符合省內首臺(套)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的制造業投保企業給予實際投保年度保費50%的補貼。

 

第三章  支持技術改造和兩化融合

   第十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先進產能,支持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支持兩化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支持企業產品結構升級和產業化、主導產品及關鍵配套件升級改造、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等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或事后貼息方式,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且在項目申報截止時限之前已經支付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不超過兩年。單個項目貼息額度或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規定以及實行“一事一議”的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支持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對獲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兩化融合項目。對市級兩化融合重點項目,擇優按不超過近1年信息化相關軟硬件投資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支持研發創新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企業研發新產品,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研發。重點支持:

(一)企業研發新產品產業化;

(二)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三)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

(四)企業之間協同創新聯合研發新產品產業化;

(五)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對企業研發創新項目予以扶持。主要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且在項目申報截止時限之前已經發生的市場調研費用,購置的設備、儀器、技術專利或軟件和工裝模具等投入,以及新產品研發已經支付的原輔材料或樣品樣機費用。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已經投資額的25%,同時,參照企業上一年綜合貢獻進行綜合平衡,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支持品牌建設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企業爭創國家級品牌、質量獎勵、品牌宣傳推介及公共服務等事項。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爭創國家級品牌、質量獎。對于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150萬元;獲得國家級知名品牌、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國家級榮譽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兩項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第二項頒布后加獎50萬元;同一企業不同產品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第二種產品獲獎稱號頒布后加獎50萬元。

對于獲得全國質量標桿、工信部工業企業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標桿示范等榮譽的企業獎勵80萬元。對于獲得全國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全國質量信得過班組和全國現場管理星級評價五星現場等榮譽的企業獎勵3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品牌宣傳推介及公共服務。對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品牌評價、宣傳、表彰、品牌企業開拓市場以及各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組織的品牌推薦、宣傳、培訓和公共服務等相關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制造業服務化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發展服務型制造、制造業主輔分離、支持工業設計發展等事項。

第二十條  支持發展服務型制造。對年生產性服務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首次超過20%的本市制造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支持制造業主輔分離。支持制造業企業“裂變”專業優勢,通過業務流程再造,面向行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生產性服務,年生產性服務收入(不含服務本企業)首次達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支持工業設計發展。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工業設計機構承接工業企業外包設計項目,設計項目在本市實現產業化,且該設計項目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給予設計企業合同金額30%的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對面向我市工業設計機構(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成果展示與交易、工業設計孵化等公共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設備和軟件投入的30%的一次性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企業來廈落戶,按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30%給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章  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 

第二十四條  支持關鍵技術研發。支持物聯網感知技術、應用技術、網絡技術等關鍵技術、重點產品研發,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研發總投資的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支持應用示范與推廣。支持智能工業、節能環保、旅游交通、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產、智慧社區、數字家庭等領域物聯網應用項目的研發,對實現規模化推廣,并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給予應用項目的本市研發單位一次性補助,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研發總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支持標準研究與制訂。支持標準體系研究、關鍵技術標準制定、編碼標準制定和應用標準制定,以及標準驗證、測試和仿真等標準研究與制訂項目,對取得國家和行業標準化工作主管機構正式頒布標準的主導企業或其他機構,按照國家級、行業級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支持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主要包括產業運行監測、統計分析、編制規劃等專業服務,以及政策宣傳、培訓、咨詢、評估、認證、推廣、會展和論壇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支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申報、評審、論證、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活動,以及為提升產業轉型升級開展的對外交流、合作。

 

第九章  申報程序

第二十九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規定,根據年度經濟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標準及申報要求,并于每年5月底前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三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向市經信局提出申報。

第三十一條  市經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選聘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重點審查項目的實際投資額、實施效果、企業納稅情況等,并提出評審意見。對于各種獎勵兌現性政策,按照規定的標準兌現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結合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申報指南確定的年度扶持重點、項目申報總體情況、企業發展總體情況等,在相應條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具體扶持金額,提出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第三十三條  公示期滿后,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將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行文通知申報單位,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申報單位。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經信局要加強資金的追蹤問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進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主要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三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三十六條  申報單位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申報單位,三年內不予資金補助支持,并由市經信局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